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被告 曾美鈴 即 詠順 企業行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宏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