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被告 曾美鈴詠順 企業行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宏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明罐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勞訴 字第 31 號裁定(95.07.19)[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勞訴 字第 31 號裁定(95.08.29)[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勞訴 字第 31 號裁定(95.10.2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