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再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更字第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再更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