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謝采薇 律師被告 鄭宇成 (即大來派報社)住台北市○○街○○○巷○弄○號○號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原告二人係 黃棋琳 之父母, 黃橫 於生前受僱於被告經營之大來派報社,擔任送報與分發廣告單之工作,而大來派報社僱用員工達二十多人,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該派報社屬於強制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第十第一項規定應為 黃橫琳 辦理勞工保險,但大來派報社卻未依法替黃棋琳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二)黃棋琳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依大來派報社之指示騎機車外出工作,(於當日上午七時許駕駛機車經過台北市○○○路與紹安街口時,遭 顏葉美貴 所駕駛之機車從側面撞擊,致黃棋琳倒地不起受有頭部外傷暨顱內出血之傷害,雖經送醫急救,卻仍因顱內出血不止導致黃棋琳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五時五十八分死亡。
(三)因大來派報社未替黃棋琳辦理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二人無法依勞保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按黃棋琳生前受僱於大來派報社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布之勞工保險投薪分級表其月投保薪應為二萬五千二百元,而依勞保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業傷或罹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四十五個月。」所以若被告有替黃棋琳投保勞工保險時,則於黃棋琳死亡時,原告二人共可領取五個月月投保薪資之喪葬津貼十二萬六千元及四十個月之遺屬津貼一百萬八千元,合計一百十三萬四千元,因被告未替黃棋琳辦理勞工保險,致原告二人無法領取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
(四)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被告自應賠償原告二人五個月喪葬津貼及四十個月遺屬津貼合計一百十三萬四千元。
三、證據:提出下列書件為證。原證一:戶籍謄本一份。
原證二: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一份。
原證三: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原證四:勞工保險投保薪分級表一份。
原證五:勞工保險局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分級表函影本一份。
原證六:勞工保險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釋令函影本一份。
原證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六六號起訴書影本一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才從學校畢業,自當年七月以後至大來派報社工作,所任工作內容是發海報,其係工讀生,並無一定雇主,薪水不固定,沒有年終獎金,不具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而報社僅八位員工係屬固定,具有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被告亦為其等辦理勞工保險。
(二)黃棋琳非因派報而死亡,且派報社當時沒有指示黃棋琳外出工作,而其亦未戴安全帽,非職業傷害而死亡。派報社經營的是工地或商店面廣告單的派發工作,非原告指稱的送報社,送報社是每日固定的人,固定的時間工作,而派報社無固定工作,縱有工作亦因一些不確定因素如天候等而臨時取消。既無固定工作,此類工作人員多屬臨時尋覓,其個性或思考模式異於平正職工作者,其有空即於前來預約隔日工作,若無法到場即爽約取消工作,黃棋琳即屬此類非固定薪資之臨時派報生,其薪為隔日或週領,可自行選擇,如其為大來派報社之正職員工,其薪資是月領月薪制。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