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
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