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26日將其收押,並自94年8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其間自94年8月30日起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另案刑罰,於95年2月28日執行完畢,95年3月1日起續由本院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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