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95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三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