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65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