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95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七七二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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