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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