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7,8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5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