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毛重零點捌公克)及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伍點捌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25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乃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93年9月13日11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查獲,並扣得疑似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各1包,經依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24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24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憑。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9公克,驗後毛重0.
8公克),有該院93年10月19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又扣案疑似海洛因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5.86公克、空包裝重0.8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0月14日調科壹字第220018207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其上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一體視同毒品,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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