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8號
原   告  彭碧珍
被   告  黎如錦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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