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治維 、溫喜.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治維之債權人,相對
人陳治維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
段1416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
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溫喜蓮 。系爭不動產之移轉顯有害及
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
人陳治維、溫喜蓮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
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陳治維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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