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余金玲
輔 助 人  周怡秀
相 對 人  羅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5年度士簡字第433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產所得資料
清單乙份,並經本院依職取調取原告所得及財產資料,原告
僅有系爭不動產,並無其他所得,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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