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537號
原 告 李麗真
被 告 張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在卷可佐,又本件原告依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兩造亦
無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