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穰萱
代 理 人  何志揚 律師
相 對 人 仟代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元生
上列聲請人與仟代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著有明文;此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規定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與仟代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之專
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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