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四號
聲請人良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桂玉~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良基環保工程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伍萬柒仟元│AP0一九0八0││││公司乙○○│復興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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