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景茹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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