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
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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