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8號
被 告 天堂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福
上列原告 張芸溱 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8號
被 告 天堂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福
上列原告 張芸溱 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