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宋誠耘
被 告 陳鵬元 (原名 陳雲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年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