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二)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
蘇靖雅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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