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五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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