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
李世馨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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