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慶南 律師
吳國輝 律師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