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原告 戴玉娟 被告 畢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請求被告給付收回遺產及房產之金錢、新臺幣41,365,000元、美金3,400元、人民幣480元及精神補償費人民幣2,400,000元之裁判費新臺幣1,159,80
6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4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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