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被告 黃美蘭 (即 蔡樹之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
李宣毅 律師被告 杜燕
黃增茂 蔡振明 (即蔡樹之繼承人) 蔡光致 (即蔡樹之繼承人)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下午17時於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確將系爭借款實際交付或匯予借款人之證據。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裁定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被告提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事關本院是否有受理訴訟之權限,故本件係以上開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上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16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故本院於本件自有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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