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調字第394號原告 楊力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實係「000000000000」)帳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劉游素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劉游素琴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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