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呂道明 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3,6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