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振鈿
潘國明 曾嬌妹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967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585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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