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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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3號附民原告 林美玲 附民被告 温秀梅 上列被告温秀梅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涂偉俊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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