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8號抗告人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蘇信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3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