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原告 戴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畢建華 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要求法院將我舅交公的遺產和房產收回,拍賣房產」,於原告訴狀第6頁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按臺北平均價每平方米(即每平方公尺)80萬元臺幣計算」,原告上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416,000元(詳如計算書所示)。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1,365,000元、美金3,400元、人民幣480元,及精神補償費人民幣2,4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361,419元【計算式:新臺幣41,365,000元+美金3,400元×30.012(即起訴日民國102年5月2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012元)+人民幣480元×4.955(即起訴日民國102年5月2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955元)+人民幣2,400,000元×4.955=新臺幣41,365,000元+新臺幣102,040.8元+新臺幣2,378.4元+新臺幣11,892,
000元=新臺幣53,361,4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4,777,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80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嬿如附表:(計算書)
一、台北縣新莊市(現制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總額為新臺幣55,632,000元(即新台幣800,000元/平方公尺×69.54平方公尺=55,632,000元),按原告主張請求收回之應有部分2分之1核算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16,000元(即55,632,000元×1/2=27,816,000元)。
二、台北縣新莊市(現制新北市○○區○○○段○○○○○號總額為新臺幣53,600,000元(即新台幣800,000元/平方公尺×67平方公尺=53,600,000元),按原告主張請求收回之應有部分1分之1核算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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