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簡字第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詹招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鄧富瓏 等間因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