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振陸
洪守隆
一、上列上訴人林振陸、洪守隆與被上訴人 呂曾錦 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林振陸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二)上訴人洪守隆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零貳拾叁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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