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9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