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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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7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