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游美愛游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利息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76
元【計算式:本金48,638元20%×10年=97,27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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