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313號
原 告 陳景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若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
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該裁定寄存送達於埔子派出所已於108年10月4日發生送
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