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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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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