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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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蘇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就
本件信用卡契約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2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反
面),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
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因本件信用卡之
爭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