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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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德續
方 仁份 林建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被告 洪志宏
吳寶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危險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本院103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