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玉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玉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玉霞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371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0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於99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8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
802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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