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暉(原名黃宗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暉(原名黃宗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