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泉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吟 代理人 褚明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天仁茶葉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7月25日│13,111元│BN0000000││││司│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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