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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