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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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