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四、六六0元││├─────────────┼─────────────┼──────────┤│原審郵票費用│一七0元│原繳三四0元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退還一││││七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八元││├─────────────┼─────────────┼──────────┤│共計│二四、八九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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