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南榮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五五)高字第一八一二四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冊、第二七頁第五五號)。嗣經教育部核定自九十年八月一日由原私立南榮工商專科學校改制為南榮技術學院,爰依「專科學校法」第三條之一及「教育部遴選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核准附設專科部實施辦法」修改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管理方法及財團目的,乃遵照教育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九0)技(二)字第九00九一三三八號函示,提請第十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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