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聲請迴避等事件,
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裁定已分別於105年2月15日、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蔡和憲
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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